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所以,可單獨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只告相姦者。 但,反面解釋,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則及於配偶。(等同撤回對配偶之告訴) 離婚前要做的功課 ~ 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 如何辦理離婚程序? 何謂協議離婚 ? 如何擬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 約定支付贍養費之一方違約而不給付,如何請求? 兩願離婚後夫或妻自己之債務,應由誰負責償還? 離婚協議書簽立後,他方不願至戶政機關共同辦理離婚登記,如何處理? 離婚後,能否約定子女改從母姓?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如何辦理協議離婚? 捉姦的定義是什麼 ? 怎樣才算妨礙家庭 ?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 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是否構成通姦 ? 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 何種情形,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 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 告訴後能否撤回?能否只對配偶或相姦人一人撤回 ? 通姦所生之子女,應從何人之姓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所以,可單獨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只告相姦者。
但,反面解釋,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則及於配偶。(等同撤回對配偶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