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中如有大陸繼承人,繼承遺產有否限制?
如有大陸繼承人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六十七條規定辦理,大陸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如超過三年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不動產,又繼承之遺產,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
大陸徵信包二奶調查項目
- 經濟案件糾紛、公民營債務協議、各類工商調查、證據蒐集
- 創業完整輔導、土地、廠房、人員及工商局審核包按處理
- 稅賦優惠政策、各地區學校就學申請代辦
- 兩岸親戚遺產分配問題
- 台商、台幹行蹤調查、包二奶搜證、大陸二奶、二奶調查、外遇調查、第三者調查、婚外情調查
- 大陸徵信社、大陸蒐證、大陸徵信服務
- 台灣及大陸爭議及仿冒全程處理
- 各類工商調查,證據蒐集
- 大陸專利、商標、著作權相關業務處理
- 大陸台籍員工、股東發生背信、詐欺、潛逃、企業債留台灣,跨海債務追討
|
|